您當前的位置 :生活 >
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有什么作用?請求權和抗辯權的區別
2023-05-30 10:35:58   來源:法制法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

請求權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么

(一)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于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阻礙請求權的行駛。“狹義的抗辯”的功能則在全部或部分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存在。

(二)是否主張不同。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

二、

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是什么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三、

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

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比如不安抗辯權,《德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雙務契約負擔債務并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法國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條規定:“如買賣成立后,買賣人陷于破產或處于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若出賣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于相對人履行其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于訂約后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責任編輯:ruirui]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