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合同哪些可變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采購合同只有在繼續履行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才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只能變更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二、民法典采購合同必須有知識產權嗎
采購合同不必須有知識產權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三、什么是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是供方與需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確定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采購合同是商務性的契約文件,其內容條款一般應包括:供方與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雙方的通訊聯系的電話、電報、電傳等;采購貨品的名稱、型號和規格,以及采購的數量;價格和交貨期;交付方式和交貨地點;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處理,當另訂有質量協議時,則在采購合同中寫明見“質量協議”;違約的責任。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注意審查采、供貨雙方的基本情況。在采購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等。第二,要嚴格審核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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