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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命名不得故意“傍名牌” 全球播報
2023-09-28 15:30:05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企業名稱承載著企業價值信譽、品牌形象,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個別企業故意違法申報和使用名稱,擾亂市場秩序,引發高度關注,如有的使用涉及國家戰略的文字,影響損害國家聲譽和信譽;有的故意申報使用涉及意識形態、政治安全的詞語,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有的故意“傍名牌”,故意假冒央企國企名稱、簡稱等,侵犯知名單位合法權益。對這些情況,社會反映強烈,迫切需要修訂《辦法》。

新修訂《辦法》共七章五十五條,包括總則、企業名稱規范、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企業名稱使用和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法律責任和附則。

《辦法》明確,企業名稱涉及意識形態、公序良俗等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規則作價值判斷。規定企業名稱的申報和使用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規定企業名稱冠以“中國”等字詞的,市場監管總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從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國務院批準。


(資料圖片)

對于傍央企國企名稱等問題,《辦法》提出,提高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效能。列舉企業名稱禁止申報和使用的情形,加大對不法代理機構惡意申報行為的防范和打擊力度。

“目前,全國范圍內,申請人已實現‘我的名稱我選擇’,但同時也出現了申請人惡意申報名稱、占用名稱資源的現象。”前述負責人說,“針對這些問題,《辦法》第十六條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

一是不得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如使用“一帶一路”“西電東送”等涉及國家戰略的文字,引起公眾誤解混淆。

二是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這些文字,容易使公眾誤認為企業在相關領域內具有國家級或者領先地位。

三是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實踐中,有不少申請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機構等名稱,使公眾誤認為兩者有關聯關系或者誤認為是相同的企業。

四是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在企業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非營利性組織由各自主管機關登記管理。企業名稱使用明示或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容易與其他主體混淆,使公眾產生誤解。比如對“設計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為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形式的用語,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加強研判,一般情況下不宜將上述字詞用于企業名稱。

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名稱申報不得出現的行為,包括:不以自行使用為目的,惡意囤積企業名稱,占用名稱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故意申報與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近似的企業名稱;故意申報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禁止的企業名稱。

孔德晨(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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