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有什么?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怎么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的責任人和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環保部門應當擬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和應急演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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