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隔離婚前個人金融資產和婚后共同財產:
1、婚前拿銀行存款單到公證處做公證,這種方式比較麻煩。
2、婚前銀行賬戶與婚后銀行賬戶隔離。婚前到銀行打印存款余額,并蓋銀行的章,證明自己的銀行賬戶。婚后開新的銀行卡,用于存婚后收入,同時用于支付婚后消費。
3、通過人壽保險來實現。比如王女士有500萬存款,希望理財并產生收益,并且這個收益還是她婚前個人財產。可以購買一份年金保險,投保人寫母親,被保險人和生存受益人是自己,身故受益人是父親,并且婚前一次性躉交。這樣,婚后每年拿到的年金,就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在結婚前存入的錢是屬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婚后是否重新轉存夫妻共同賬戶都不能改變其是個人財產的性質。很多人會選擇簽署婚前協議來約定個人財產,但實際上不論是否簽署協議,只要是結婚之前的收入都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案件中懷疑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財產信息,根據訴訟證據中的規定,對于自己無法搜集到的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線索。
二、離婚案件中對方財產信息的調取可以嗎
1.沒有一方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訴訟離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財產的證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
2.如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采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
3.根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相關規定,通過法院離婚,就是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
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調查,并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進行認定與分割。綜上,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但會依據一方的申請決定是否調查。一般法院調查包括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和給律師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離婚案件也遵循上述法條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夫妻一方認為對方存在財產轉移行為的,應當承擔對應的舉證責任。當然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一些證據,且需要提供證據線索,但法院一般不會依職權調取。
三、對銀行存款、信用證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還是包括“訴訟過程中或起訴前對方轉移的存款”。
為此需調查兩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而一般情況下,配偶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
唯一的方式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及開戶銀行名稱,再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
四、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并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而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
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撫養費的衡量標準。
查詢配偶的工資收入時,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現在大多數單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往往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多。因此,除了要求配偶單位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
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夫妻共同財產,可一并查詢;
配偶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屬于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以上工資收入證明可請律師調查。
但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調取。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無法存續的情況下,雙方進行離婚時需要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中一方可能會因為想要多分得財產而將共同財產進行轉移或者隱藏,而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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