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有哪些?
(一)未保證安全資金投入。
(二)未按規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
(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未設置安全設施設備或未進行維護及保養檢測。
(六)不具備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設備、設施及原料不符合標準。
(八)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工藝、設備及材料。
(九)生產經營場所與宿舍的設置不符合安全要求違反制度建設及人員管理方面規定的行為。
(十)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
(十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服從行政機關管理的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的主體是什么?
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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