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的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的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除了筆錄后,還需要其他的證據作為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序是什么
(一)勞動保障監察員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2、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3、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調查期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三)處理方式
(1)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3)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告知程序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時效問題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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