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11月24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一起關于“視同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
該案中,郭女士生前系某公司職工。某日早上8點,郭女士在單位餐廳進食時突感身體不適,單位同事駕車將其送往醫院就診,兩天后郭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蛛網膜下腔出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郭女士突發疾病死亡時已超過“48小時之內”的時間范疇,因此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郭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過程可以看出,搶救期間,郭女士多項生命體征消失,在48小時內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郭女士被宣布臨床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是家屬在其已無存活可能的情況下,本著盡最大努力維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棄呼吸機、心外按壓等搶救手段的結果。此種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的基本內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
法官提醒,在前述規定中,“48小時”一般是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為起算點,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作為認定死亡時間的依據。但是,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完全機械地以死亡證明書來認定職工的死亡時間,有時還應結合職工搶救的病歷、治療單和病情等綜合認定。
法院表示,對于在48小時內經過醫療機構搶救但已確定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家屬堅持搶救,屬人之常情,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對此種情形,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職工超48小時死亡的,也應視同工傷。
校對 吳興發
本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 聯系郵箱: 5855973@qq.com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