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書辦理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四)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五)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親屬關系證明由哪個部門出具
原出生申報戶口的派出所
“親屬證明可到原出生申報戶口的派出所開具。通過自己或任一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證明親屬關系,需要復印檔案中的相關文件并加蓋檔案管理單位的印鑒,可以據此作為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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