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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 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
2022-01-17 08:22:35   來源:大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六個知識產權懲罰賠償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品牌、金融產品、電子商務等多領域侵害商標權糾紛,集中反映了廣東法院依法準確適用懲罰賠償,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

其中,廣東高院審理的“歐普公司訴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入選最高院發布的全國首批六件懲罰賠償典型案例,該案明確了懲罰賠償適用的標準和賠償數額的精細化計算路徑;深圳中院審理的“小米科技公司訴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通過準確查明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獲利,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請,展現了對懲罰賠償法律適用的積極、審慎、嚴謹態度;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阿爾塞拉公司訴柯派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在原審判決基礎上提高八倍的賠償數額,明確刑事罰金的執行不能減免懲罰賠償,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據了解,年來,廣東法院聚焦知識產權案件“賠償難”問題,依法準確把握懲罰賠償構成要件,加強知識產權侵權損害判賠力度,充分運用證據規則、經濟分析方法等手段,確保懲罰賠償制度正確實施。三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結適用懲罰賠償知識產權案件148件,其中,2021年審結適用67件,最高判賠數額達3000萬元。

典型案例

歐普公司訴華升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獲賠300萬元

歐普公司是國內著名的燈具生產企業,其是“歐普”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類的燈類商品上。該商標多次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于2007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華升公司是“歐普特”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1類的除蚊器等商品上。華升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臺燈等產品及相關網頁上使用“歐普特”等標識,被訴產品在沃爾瑪、華潤萬家等各大實體超市及在淘寶、京東、1688網等臺銷售。華升公司生產的燈具商品曾因質量不合格被行政機關處罰。歐普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華升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請求適用懲罰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生效判決認為:對于具有較高顯著和知名度商標侵權的認定,雖標識外形、字體并不似,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產生混淆的,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華升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明知歐普商標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且明知其在第11類商品上的“歐普特”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仍故意將其注冊在第21類,然后跨類別地使用于第11類的燈類商品上,并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質量不合格被行政處罰,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賠償。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侵權人的持續侵權時間確定賠償基數為127.75萬元,并綜合考慮本案華升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的質、情節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確定的賠償基數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由于上述賠償基數127.75萬元的三倍已超過300萬元,遂撤銷一、二審關于不構成侵權的認定,判令華升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歐普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在分析知名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基礎上,明確懲罰賠償適用中主觀惡意和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提出對于商標權的保護強度,應當與其具有的顯著和知名度相適應。通過運用證據規則認定原告的商標許可費,并乘以“合理倍數”,使得權利許可費與侵權情節及后果相匹配,為確定懲罰賠償的基數和倍數提供了法律適用典范。

小米科技公司訴深圳小米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獲賠3000萬元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在手提電話等商品上注冊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并對其商標、字號進行了大量宣傳與廣泛使用。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貓臺開設店鋪,公開進行招商合作,并將他人生產的商品標注自己為制造商進行對外銷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該店鋪中銷售充電器、移動電源、風扇、按摩儀等182款被訴商品,商品銷售頁面均標注“小米數碼專營店”,其中114款被訴商品的銷售標題中標注“小米數碼專營店”“小米專營店”“小米”,法院依職權向天貓公司調取了該店鋪三年的交易數據顯示,以上182款被訴商品的銷售金額共計1.54億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張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訴商品銷售標題中標注“小米數碼專營店”“小米專營店”“小米”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銷售金額共計1.35億元。法院根據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請,作出書證提出命令裁定,責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進貨交易憑證等證據,但深圳小米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以同行業企業的利潤率30.78%確定本案利潤率。根據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經營方式等,酌情認定涉案商標對被告獲利的貢獻率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標仍故意侵權,侵權行為時間長、范圍廣、規模大侵權獲利巨大,且同時實施多種侵權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故綜合上述因素確定適用三倍懲罰賠償,據此計算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為3740萬余元。在此基礎上疊加不正當競爭賠償部分的賠償數額及合理維權費用后,已經超出本案訴訟主張,故判決全額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萬元的訴請。

典型意義:本案積極運用證據規則,同時適用書證提出命令和依職權調查取證,對侵權銷售額和利潤率等事實進行準確查明認定,同時,針對電子商務透明度高和口碑效應強的特點,充分肯定被告利用大數據工具有效經營對獲利的貢獻,對貢獻率進行合理酌定,展現了對懲罰賠償的積極、審慎、嚴謹的法律適用。本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阿爾塞拉公司訴柯派公司侵害商標權獲賠100萬元

阿爾塞拉公司是一家制造醫療美容產品的公司,在我國申請注冊了“ULTHERA”商標。柯派公司是在2015年7月注冊從事醫療美容器械生產、銷售的企業。柯派公司曾于2016年10月因銷售侵犯涉案“ULTHERA”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超聲成像治療儀被工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2017年8月8日,阿爾塞拉公司與柯派公司就柯派公司侵害阿爾塞拉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達成和解。但柯派公司在之后仍繼續生產、銷售假冒“ULTHERA”注冊商標的聚焦超聲治療儀(俗稱“超聲刀”),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該刑事判決已生效。阿爾塞拉公司認為柯派公司未經許可在聚焦超聲治療儀上使用“ULTHERA”標識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存在主觀惡意,故起訴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阿爾塞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柯派公司在受到行政處罰并與阿爾塞拉公司達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協議,而是繼續實施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銷售數額巨大,且侵權產品直接用于人體面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依法可適用懲罰賠償。根據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派公司銷售侵權產品數量為2175臺及柯派公司供述的單位利潤為300元至400元,計算出柯派公司的侵權獲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間。柯派公司以刑事罰金的執行作為減免懲罰賠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合考慮本案柯派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等因素,按照上述賠償基數的二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計算的數額已超過阿爾塞拉公司的訴請,遂判決柯派公司賠償阿爾塞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典型意義:阿爾塞拉公司在受到行政處罰以及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并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擔刑事責任。本案據此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侵權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以侵權獲利作為懲罰賠償的基數,賠償倍數為2倍,在原審判決基礎上提高了八倍的賠償數額,傳遞了廣東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慧辰 王雪)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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