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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一般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2023-06-30 08:59:30   來源:律速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一般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1、一般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的量刑為: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介紹賄賂罪與受賄罪、行賄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系、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其次,判斷行為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為人的行為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么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為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為人只是為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系的或代為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為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為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2、客觀方面。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于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系,或者代為傳遞信息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為人只是代為傳遞錢財或物品,或是代為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并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事實也是基于賄賂的方式和對象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賄賂的具體違法事實后果,以及相關數額的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司法機關可以首先對介紹賄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后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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