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寫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個人寫遺囑屬于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若遺囑有2頁以上,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字確認。
二、遺囑人可以撤回自己訂立的遺囑嗎
遺囑人可以撤回自己訂立的遺囑。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的變更與撤銷分兩種:
1.明示。若前后兩份有效遺囑的內容相互沖突,則在后遺囑撤銷變更了在前的遺囑。但公證遺囑須由在后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2.默示。
(1)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2)遺囑人故意破毀遺囑的。須注意:破毀公證遺囑時,須將遺囑人保存的正本與公證機關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毀,方可引起撤銷遺囑的法律效果。
三、立遺囑需要什么手續
立遺囑需要的手續: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書寫完了之后由遺囑人本人在遺囑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年、月、日。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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