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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有哪些?臨時工受傷賠償怎么辦?
2023-05-30 08:28:46   來源:法制法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臨時工受傷賠償是怎樣的

臨時工,并不是公司的成員,因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構成勞動關系,應該屬于雇傭關系。在確認雙方屬于雇傭關系的情形下,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護理費等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民事侵權賠償標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為應對臨時性用工季節,或者減少負擔或者減輕責任,某些公司在某個生產階段往往招聘臨時工。不過,因為是短時間內用工,公司認為區別于正式工,所以沒有意識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中,當前法律上并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所以,即使是短期內用工,用人單位用工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并且,按規定,在勞動者入職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可以約定試用期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齊全的,但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勞動合同依然成立的。

另外,臨時工享有和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資。同時,臨時工也享有帶薪年假,帶薪病假等福利。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的,符合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對已經正常發放的一倍工資排除。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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