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需要經生父母同意嗎?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收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常規材料
收養人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戶口本,身份證。
2、收養人所處單位、村委會、居委會(三選一)提供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嗣、撫養教育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健康證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聯系不到親生父母的孤兒,那么就要申請人提供常住城市計劃生育部門出示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如果孩子是來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親生父母,那么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無子嗣證明。
2、公安提供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如果是繼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以及與孩子親生父親或者母親的結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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