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
創作,是一種腦力勞動、智力活動,能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甚至要求必須是首創的。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是自己創作的,是表現自己思想觀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該作品的水平即使低于已經出現的同類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創作的,就應認定具有獨創性。
2、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可以容納所有的智力成果,但體力勞動的成果不屬這一領域。
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作品)不同于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狀、占有特定的空間。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的成果,而不是這些思想感情、觀念的載體。但是,作品又必須附著于一定的載體,以一定的形的載體固定、記錄下來,并且這種形體可以被大量復制。
4、作品不違反法律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內容反動或者淫穢下流的作品,無論是否符合前三個特性,均不能構成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認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憲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據其他法律也可以成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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