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辦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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