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新春佳節, 煙花絢爛升空,在這“噼噼啪啪”的幸福聲響中卻也潛藏著安全隱患。
近日,鄧州市人民法院孟樓法庭就審結了一起因“熊孩子”放炮引起的賠償糾紛。
(相關資料圖)
基本案情
今年春節,某天的早飯后小俊(化名,14歲)在自家門前燃放煙花時,一支“竄天猴”不偏不倚鉆入鄰居張某擺放在商店門外的煙花攤上。
頓時,張某銷售的煙花爆竹火光滿天,眾鄰居合力將火撲滅。因小俊不慎引燃鄰居銷售的煙花爆竹損失,雙方不能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小俊及其父母賠償損失2100元。
法院審理
鄧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俊在放煙花游戲時,不慎將煙花朝向原告張某家方向,剛好引燃了原告攤位上銷售的煙花爆竹,故小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小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原告張某的損失。因原告張某攤位上的煙花,引燃時視頻看不清楚引燃數量、鞭炮類型,最后法庭根據監控視頻中引燃時間的長短及沒引燃鞭炮的類型,經咨詢專業人士酌定判決由小俊父母賠償原告張某12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亦自覺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俊14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燃放煙花爆竹游戲時,監護人的父母沒有在場看管或指導其采用正確的燃放方法,而是放任小俊一個人在門前玩耍燃放,致小俊采用不當的方法燃放煙花,煙花竄到鄰居擺放銷售的煙花爆竹攤上,引起煙花爆竹燃放,造成財產損失,因此小俊的過錯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即小俊的父母來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聲聲爆竹響確實會給新春佳節增添熱鬧和歡樂,但大家一定不可忽視其危險性,一定要在可燃放區域內進行燃放,嚴格按照操作說明進行燃放,并一定要遠離火源、遠離易燃易爆物、遠離人群。
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切實負起監護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強安全意識,既要保護好自己,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險之中,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供稿:鄧州法院 何川 王秋生)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