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案證人必須出庭嗎
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證人都必須出庭,必須以上所述情形才需要出庭,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符合。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二、二審死刑開庭審查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必須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1、上訴、抗訴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2、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3、辯護人的意見以及原審人民法院采納的情況;
4、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6、在偵查、起訴及審判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7、原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8、其他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內容;
三、死刑案證人必須出庭的規定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會出庭,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這一慣例將被打破,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下面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出庭,這無疑是我國司法訴訟制度的一大進步。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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