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通報廈門湖里陽光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里陽光醫院)無證配制假藥案、使用過期及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案等2起案例。該醫院因違法被取締并被罰沒合計374368.08元。
經查,湖里陽光醫院自2018年1月起,在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相關制劑批準文號及未備案的情況下,利用煎藥機以加水煎煮的傳統工藝配制“中藥灌腸”“盆腔炎1號”等中藥制劑。這些制劑的組方成分固定,宣稱有治療功效,以中藥灌腸、口服等方式用于婦科和外科病人的治療,應按假藥論處。2018年1月1日至6月22日,共配制使用上述制劑215劑,收費16312元。庫存146袋,貨值金額11077.02元。另外,2018年6月22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湖里陽光醫院進行現場檢查,在耗材倉庫內發現過效期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針1425支、醫用橡皮膏3盒、醫用凡士林紗布367片、醫用膠帶17盒,貨值金額2325.5元。2018年8月28日,對當事人再次進行現場檢查,在3樓4號治療室內發現一臺未取得注冊證的前列腺治療儀,貨值金額22000元。2021年4月19日,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將未依法注冊的一臺數字心電圖機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處理,該臺設備的貨值金額無法核實。
對于湖里陽光醫院無證配制假藥行為,2021年8月23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該醫院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如下:沒收違法配制的“中藥灌腸”“盆腔炎1號”等中藥液共計6種146袋;沒收違法所得16312元;處藥品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109556.08元。對于湖里陽光醫院使用過期、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行為,2021年9月10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醫院依法處罰如下:沒收過期的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針1425支、醫用橡皮膏3盒、醫用凡士林紗布367片、醫用膠帶17盒;處罰款45000元;沒收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前列腺治療儀一臺(貨值金額22000元)、數字心電圖機一臺;處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貨值金額9.25倍的罰款總計203500元。
據悉,該醫院法定代表人現在監獄服刑,10月24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泉州監獄將上述兩份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記者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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