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關于彩禮退還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其中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哪些內容?
除了彩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還提到了這些問題:
1、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對于撫養費,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這個司法解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于個人財產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3、民法典司法解釋明確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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