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種權申請前的保護是什么
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是1961年通過的第一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該公約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對植物種植者提供特殊保護或給予專利保護,但兩者不得并用。多數成員國均選擇給予植物品種權保護。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要求用專利法取代該專門法的保護,強化培育者的權利。1991年,UPOV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增加了一些條款供成員國選擇適用,從而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該公約修訂后規定,如果成員國認為有必要,可以將保護范圍擴展至生殖物質以外部分,任何從受保護的品種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同意,均不得進入生產流通。這顯然明確許可成員國對植物品種提供專利保護,從而放棄了1978年UPOV禁止雙重保護的立場。
二、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如何界定
一是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于職務育種,品種權屬于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是委托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托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是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于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是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三、品種權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1)品種權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
(2)品種權代理行為必須具有法律意義。
(3)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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