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收取滯納金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方式,但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嗎?
滯納金不可以超過本金,最多和本金持平。法律快車提示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滯納金一般從申報期結束的次日開始算起。也可以是稅務機關核定最后繳款期限上注的次日開始算起。所以,如果有特殊情況可與納稅服務大廳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將最后繳款期限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月底的前三天,避免銀行壓庫)。地稅中的與增值稅同時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沒按時交納也應加收滯納金。至于印花稅,則沒有明確的期限,但必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足額計算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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