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涇縣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某管制三個月,并沒收扣押在案的3條地籠網。
檢察機關指控,2021年7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在青弋江涇縣黃村鎮安吳村樣三組水域內投放3條地籠網用于捕撈水產品。次日5時許,王某在上述地籠網投放地點收獲約2斤鯽魚,并將漁獲物帶回家中食用。7月21日17時許,王某再次在相同水域投放3條地籠網時,被涇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抓獲。經認定,王某使用的捕撈工具屬于禁用漁具。案發后,公安機關對涉案工具地籠網3條予以扣押。8月17日,偵查人員依法傳喚被告人王某至涇縣公安局,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故作出上述判決。(楊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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