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陽市政府發布關于修改《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決定,刪去《辦法》第二十九條,同時,提高了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懲罰力度。
此前,《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有此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后,《辦法》提高了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懲罰力度。《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此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記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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