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信托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信托終止的六種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銷;
(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終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信托終止時的財產歸屬。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應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沒有規定歸屬人,則應按順序確定歸屬:第一順序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第二順序為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2、信托的繼續存在。信托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之前,信視為繼續存在。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受托人須繼續處理有關信托事物。
3、信托終止的清算。信托終止,受托人應對信托財產進行清算,并制作清算報告。受益或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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