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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9月2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婁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肖某某駕駛轎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并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反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屬逃逸,應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后陳述。
因案情疑難復雜,法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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