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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警后應該記錄的內容是什么?撞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全球快資訊
2023-06-13 11:00:27   來源:法律解答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撞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現場處理。

在交警到來之前盡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如受傷人員急需搶救而移動,車輛需要移動位置時要切記畫好位置輪廓;要注意當時是否有第三者人員和車輛對事故發生有影響,如有影響則需該人員、車輛留在現場共同向交警說明情況;當時的準確時間和交通信號情況要作好記錄;注意對方車輛車況和裝載情況;對于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并簽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系方式;切記注意不要讓對方人員破壞、移動現場。

2、交通事故認定

對于輕微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警調解

出具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為10日,如超期限則視為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并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接到報警后應該記錄的內容: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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