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的性質
受賄是一種犯罪行為,又稱為受賄罪,即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對于受賄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3、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二)受賄與正常贈予的區別
正常的贈予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金錢或者其他財產,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為。
受賄與正常贈予最大的區別是,一個是犯罪行為,一個法律行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體,無條件或附條件的贈予行為,該行為是合法的。
二、受賄罪能適用緩刑嗎
受賄罪緩刑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2、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3、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4、對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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