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公司通常根據自己的償債計劃、償債能力以及股權擴張的步伐來制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國際市場上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限通常較長,一般在5-10年左右,但我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規定為3-5年,發行公司調整余地不大。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
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的起始日至截至日的期間。根據不同的情況,轉換期通常有以下四種:
(1)發行一段時間后的某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
(2)發行一段時間后的某日至到期日;
(3)發行后日至到期日前的某日;
(4)發行后日至到期日。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特點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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