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等內容;
(2)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并經雙方共同簽字;
(3)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書寫要求。
二、怎樣通過法律途徑離婚
1、協議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后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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