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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效力是什么?格式條款的風險是什么?
2023-06-12 08:56:58   來源:法評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格式條款的風險: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效力:

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對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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