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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的要素有哪些?保險代理行為關系如何理解?
2023-05-23 13:45:02   來源:法制法律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什么是保險代理合同?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并據此接受代理手續費。因此,保險代理合同簽約實質上規定了保險代理的性質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的簽約既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專業代理或兼業代理人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個人代理人之間。

二、保險代理合同的目的

具體而言,保險代理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違約責任,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從而在法律上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規定保險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代理權限內所從事的代理業務活動,保險人必須承認并承擔責任,且按合同規定給予代理手續費,從而保護保險代理人的利益。

三、保險代理合同的要素

保險代理行為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因而它同樣具有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1.保險代理合同的主體

保險代理合同的主體是指在保險代理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人。保險代理合同的主體具體如下:

(1)保險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我國,保險代理人有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

(2)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活動中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侗kU法》中明確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代理合同的客體

保險代理合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圍,一般而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履行權利與義務時的共同捐向。按照《民法通則》,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有:物、行為(或不行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險代理合同而言,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既不是某種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險代理行為。所謂保險代理行為即指保險代理人從事的有意識的代理活動。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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