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A股公司中潤資源(000506.SZ)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中潤資源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05),公司因歷史信息披露問題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119號】,現將告知書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中潤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中潤資源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16年5月12日,中潤資源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借款的議案》,同意向崔煒、劉家慶、疏小倩、西藏國金聚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聚富)等借款合計不超過40,000萬元。2016年5月,中潤資源先后向崔煒、疏小倩、劉家慶、國金聚富、寧波鼎亮匯通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同)(以下簡稱鼎亮匯通)、上海翊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翊芃)借款40,000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中潤資源向崔煒借款的情況
2016年5月12日,中潤資源與崔煒簽署《借款協議》,約定中潤資源向崔煒借款20,0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資金到賬日(5月13日)起60天。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2016年5月23日,中潤資源與崔煒再次簽署《借款協議》,約定中潤資源向崔煒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資金到賬日(5月24日)起60天。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2016年10月19日,崔煒向中潤資源出具《關于借款協議中有關條款變更的通知函》,同意將上述22,000萬元借款的期限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2017年7月14日,中潤資源向崔煒償還借款本金8,000萬元,尚未清償的本金余額為14,000萬元。
2017年8月25日,崔煒第二次向中潤資源出具《關于借款協議中有關條款再次變更的通知函》,同意將剩余借款本金14,000萬元的借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10月10日。截止2017年10月10日,中潤資源仍未清償上述債務。截止《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前,中潤資源未清償剩余借款本金。
(二)、中潤資源向劉家慶借款的情況
2016年5月12日,中潤資源與劉家慶簽署《借款協議》,約定中潤資源向劉家慶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資金到賬日(5月13日)起30天。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之后,劉家慶向中潤資源出具《關于借款協議中有關條款變更的通知函》(未記載出具時間),同意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前,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三)、中潤資源向疏小倩借款的情況
2016年5月12日,中潤資源與疏小倩簽署《借款協議》,約定中潤資源向疏小倩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資金到賬日(5月13日)起30天。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直到2016年11月25日,中潤資源才向疏小倩清償上述債務。
(四)、中潤資源向國金聚富借款的情況
2016年5月,中潤資源與國金聚富簽署《代為償還借款協議》,約定國金聚富代中潤資源償還5,000萬元債務,借款期限為代為償還后的1個月。國金聚富代中潤資源實際償還2,500萬元的債務,資金到賬日為2016年5月12日。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2016年10月19日,國金聚富向中潤資源出具《關于代為償還借款協議中有關條款變更的通知函》,同意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5月31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2017年12月19日,中潤資源與國金聚富簽署《關于向西藏國金聚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還款的補充協議》,約定中潤資源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490.68萬元,并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2,500萬元借款的本息。中潤資源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了490.68萬元利息。截至《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前,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2,500萬元借款的本金及對應的利息。
(五)、中潤資源向鼎亮匯通借款的情況
2016年5月12日,中潤資源與鼎亮匯通簽署《代為償還借款協議》,約定鼎亮匯通代中潤資源償還2,500萬元的債務,借款期限為代為償還日(5月12日)后的12個月。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2017年10月16日,中潤資源與鼎亮匯通簽署《代為償還借款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借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11月30日。截止《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前,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
(六)、中潤資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況
2016年5月20日,中潤資源與上海翊芃簽署《借款協議》,約定中潤資源向上海翊芃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資金到賬日(5月23日)起60天。截止債務到期日,中潤資源未清償上述債務。直至2016年10月28日,中潤資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償上述債務。
以上事實,有中潤資源董事會相關會議材料及決議公告、借款協議及后續補充協議、財務憑證、銀行單據、債權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潤資源2016年和2017年定期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和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基于上述事實與證據,證監會認為:
2016年5月,中潤資源分別向崔煒、疏小倩、劉家慶、國金聚富、鼎亮匯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計40,000萬元,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萬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償,中潤資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債務展期的書面文件,已構成違約,且上述本金金額占2015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9.16%。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煒、劉家慶、國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屆滿,鼎亮匯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潤資源仍未能償還這4個債權人合計30,000萬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該日前取得債權人同意再次展期的書面文件,再度發生債務到期未能清償事項。這30,000萬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0.32%。
根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項“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的規定,中潤資源應及時披露上述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但中潤資源未對上述事項及時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中潤資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多次發生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逾期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對中潤資源的上述涉嫌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李明吉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石鵬、時任董事會秘書賀明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中潤資源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李明吉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石鵬、賀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中潤資源對此表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初步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14.5.1條、14.5.2條、14.5.3條及《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中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最終處罰結果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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