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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董監高”履職情況監管持續從嚴 31位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2021-06-08 15:31:12   來源:金融投資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因任職資格考察談話成績不符合考察標準,近日,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擬任董事李玉宏任職資格未被核準。這也是今年2月任職資格考試取消以來,銀保監系統發布的任職資格批復中,第31位任職資格被否的金融機構高管。

金融投資報記者注意到,雖然任職資格考試取消,但對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并未放松。目前對于“簡政放權”下的任職資格核準新模式,多地已展開探索。在業內人士看來,對金融機構高管而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將更加重要,在防止“帶病準入”的同時,對于“董監高”履職情況監管也將持續從嚴。

不具備相關知識

今年2月起,曾經“難倒”部分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考試正式成為過去時。不過,取消考試并不意味著對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放松。

據金融投資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1月,銀保監系統發布的任職資格批復中,共有12位金融機構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而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以來,截至6月7日,銀保監系統發布的任職資格批復中,共有31位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以黃南銀保監分局5月發布批復為例,因不符合“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擬任職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擬任職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要求,某國有銀行尖扎縣支行擬任行長孫小偉任職資格未被核準。

此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柳河縣支行擬任行長于海洋、韓亞銀行西安分行擬任行長弋劍、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擬任董事李玉宏、根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擬任理事郝寧寧、滿洲里農村商業銀行擬任董事紀喆、北京恒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擬任主要負責人王湖、上海懿久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擬任主要負責人賀晉寧等,任職資格同樣未被核準。

總體來看,不具備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依然是金融機構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

防止“帶病準入”

根據《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要求,取消考試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準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同時,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

金融投資報記者注意到,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擬任董事李玉宏、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武鄉縣支行擬任副行長(主持工作)郭慶剛任職資格未被核準的原因,即為任職資格考察談話成績或得分不符合考察標準。

那么,“考察談話”是否有相關準則,其主要考察哪些內容?根據北京銀保監局4月印發《北京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暫行辦法》,考察談話應根據擬任高管人員的申請材料、擬任職務級別和崗位特點,及擬任職機構的機構類型、風險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談話內容重點,全面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并對擬任高管人員就廉潔從業及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提出工作要求。

天津銀保監局則在考察談話提綱中加入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法律法規、監管指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內容的提問,考察擬任人員是否具備任職所需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

總體來看,對于“簡政放權”下的任職資格核準新模式,多地已展開探索。在提高市場準入效率的同時,不削弱監管審查質量。

“通過開展任職資格考察談話、分析申請材料中擬任人的經歷及申請單位對其的評價、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情況、受處罰問責情況等外部信息、函詢原任職資格核準部門的監管評價意見等方式系統判斷其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切實防止人員帶病準入。”天津銀保監局指出。

履職監管持續從嚴

在防止“帶病準入”的同時,對于金融機構“董監高”履職情況監管也持續從嚴。

據銀保監會通報數據,2020年,銀保監系統共作出6581件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銀行保險機構3178家次,處罰責任人員4554人次,取消(撤銷)任職資格161人次,禁止從業312人。

今年以來,金融機構及責任人員“雙罰制”仍在持續。如金華銀保監分局3月發布罰單顯示,因對浙江義烏農村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管理嚴重不審慎、員工管理嚴重不審慎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樓昌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5年,趙莽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聚焦‘關鍵少數’,重點追究金融機構管理層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通過追責到人,強化壓力傳導,倒逼機構加強風險管理,切實履行風險防控主體責任。”銀保監會指出。

“董監高”忠實勤勉地履職,是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礎,相關監管也將持續從嚴。7月1日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將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在業內人士看來,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董事會和監事會運行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本報記者 吉雪嬌)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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