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歸誰?
根據《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慈善信托終止,沒有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經備案的民政部門批準,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用于與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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