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邊人涉嫌犯罪,有“朋友”給你拍胸脯保證拿錢就可以疏通關系把人“撈出來”,你會信嗎?汝南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詐騙犯罪刑事案件,告訴你:這樣“神通廣大”的朋友千萬不能信。那些假借幫人平事兒撈倆錢兒的騙子最終的結局,就是和犯事兒的人手牽手走進牢房。
案例內容
汝南縣一農民霍某某因醉酒后無證駕駛被民警查獲,被告人孫某謊稱可幫霍某某免于刑事處罰,辦理取保候審?;裟衬车募胰诵乓詾檎?。孫某以“撈人”“平事”需要疏通關系等借口向霍某某家人索要錢款人民幣60000元。截至被害人霍某某被宣判之日,其家屬才看清“撈人”騙局,立即報了警。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將詐騙所得用于償還網貸等日常開支,如數退賠了受害人損失。
審理經過汝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考慮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了受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官提醒
汝南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王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任何特權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任何以人為方式干預司法的行為都是行不通的。切勿相信那些聲稱可以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朋友”“親戚”,否則,想“撈”的人沒“撈”出來,撈人的人還會把自己搭進去。法官告誡我們的人民群眾:遇到法律糾紛,一定要通過正當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切莫觸碰法網,陷入“撈人”的騙局。(吳國華 時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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